桃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服务实施程序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设定依据 |
办事条件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承诺
时限 |
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医疗设施齐全,有一定的技术力量 |
湘计费(2001)224号和湘计生财字(2001) 15号 |
无 |
2 |
医疗
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医疗设施齐全,有一定的技术力量 |
湘价服(2002)230号 |
无 |
3 |
优生遗传
检 测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医疗设施齐全,有一定的技术力量 |
湘价函(2003)163号 |
无 |
4 |
绝育手术、上 环、发放避孕药具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2、放取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和各项医学检查; 3、取卵(情)管结扎术及其技术规定和各项医学检查; 4、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
部分
免费 |
无 |
5 |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
证 明》 |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办证对象应持结婚证、身份证和经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
不收费 |
无 |
6 |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
证 明》 |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案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不收费 |
无 |
7 |
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组织有关部门向育龄人员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妇女依法终止妊娠。 |
不收费 | 无 |
8 |
信访 |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
信访人采用电话、书信、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计生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
不收费 | 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