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根据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人口计生委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人口发[2004]39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5〕7号) |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出生于1933上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励年度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
不收费
| 根据上级部署或一年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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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
| 《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试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 一、本人为湖南省户籍公民(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均可);
二、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规定生育:
(一)子女出生前,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或为事实婚姻。
(二)子女出生时,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
(三)收养子女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视力、智力、肢体或精神残疾并持有《残疾人证》,等级为二级以上;
四、女方年满50周岁,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符合有关具体条件)。 | 不收费
| 根据上级部署或一年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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